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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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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号

 

申  请  人:黄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XXXXXXXX

住      址:贵州省兴仁市XX路街道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宛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将相关材料转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书面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份,反映南阳X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未标注产品材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且进行好评返现活动,申请人完成交易后收到商家的商业贿赂款3元,商家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投诉举报请求为: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并立案查处;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查明事实真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案涉商家发生了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争议,且《投诉举报信》中反映购买的产品标示标注不规范、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促销规范规定,明显属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行为,而非投诉行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作出投诉回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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