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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 66号

发布时间:2024-05-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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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  66号

 

申  请  人:王X青,归X娟,李  X,朱  X,吴X珍,

          胡X华,时X阁,王X平,牛X生,周X兰,

          马X玉,白X林,白  X,唐  X,贾X志,

          冯X安,赵X怀,汤X敏,吴传X顺

委托代理人:韩  X,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陈  X,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  X,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科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XX服装城有限公司在XX服装城项目竣工以后擅自建设、变更结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XX服装城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出资、XX服装公司建设,申请人获得XX服装城厂房某处房产。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房款。然而,当申请人到达项目现场后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铺实际并不存在。后根据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涉案楼幢的测绘报告等资料可知,XX服装公司竣工后擅自改变规划,重新进行了拆除和建设。申请人认为XX服装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形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XX服装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表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我局已无相应的职权,因此,您可向南阳市综合执法局直接申请查处,特此告知。”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应当对XX服装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南阳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的管理职责,即使行政处罚权已经移交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被申请人也应当对XX服装公司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调查。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依然给予答复,告知其查处申请应反映的渠道。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已将相应的职权划转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仅仅是对申请人要求查处情况的陈述,并不增设任何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复议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对XX服装公司在XX服装城项目竣工后擅自建设、变更结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若经调查相关职能不属于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有权单位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签收,于12月2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为推进中央、省、市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相应职权已于2019年划转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划转之后,被申请人已无相应职权,申请人可向南阳市综合执法局直接申请查处。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南阳市综合执法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据此,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或控告。在本案中,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明确表示,若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范围,请依法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控告后,未进行核实处理,也未转交其他部门查处,在《答复书》中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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