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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51号

发布时间:2024-04-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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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51号

 

申  请  人:肖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0XXXXXXXX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大道北XX村

被申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4〕第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不服镇平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后向你府申请多份行政复议申请,你府以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未提供手持身份证拍照为由作出镇政复不受(2023)29号 30号、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你府作出此等于法无据恶意的补正要求是滥用私权,处理能力极为有限,蔑视法律法规败坏政府形象。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为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2020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2022年度收到申请公开总数件,受理公开数量、人大代表建议总数和公开数量;2021年度所有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和行政复议总案件数量”。被申请人于1月7日签收,后于1月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公开申请中的事项全部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此行政行为,特提起此次复议。申请人认为:1.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受理公开数量、人大代表建议总数和公开数量等,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只需要进行检索然后答复数量即可,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不予公开属于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等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产生的复议案件必定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公开年报的位置予以告知,全部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渎职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请求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南阳市人民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对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行政应诉情况都进行了对应的公开,被申请人作为下级部门,未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开,申请人也未查询到被申请人相关信息,明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当作为,未依法公开可公开的事项,作出的答复内容明显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名字及提供相应办案资质。被申请人于1月7日签收,于1月9日作出《答复书》,于1月16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18日签收。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是被申请人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适当,且《答复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镇平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2022年度收到申请公开总件数、受理公开数量、人大代表建议总数和公开数量;2021年度所有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和行政复议总案件数量。被申请人于1月7日签收,于1月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提供。”《答复书》于1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1月18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0年度所有类型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总数、胜诉率、败诉率、负责人出庭率、申请公开总件数、受理公开数量、人大代表建议总数和公开数量、2021年度所有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和行政复议总案件数量,均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加工分析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不予提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4〕第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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