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50号
申 请 人:黄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XXXXXXXX
住 所:贵州省兴仁市XX路街道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委托代理人:赵X磊,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宛城依复〔2023〕第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公开信息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提供公开信息内容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违法,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未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告知,且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备本案复议申请人资格,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利用合法形式达到其不法目的,不应得到保护及纵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被申请人掌握的证据,申请人作为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申请人,同时也是向被申请人进行大量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人。根据全国12315平台查询情况可知,其本人在全国不同区域进行长期多频次的投诉举报。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对于已经公开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告知其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方式;对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被申请人告知其不予提供的理由;对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不合理的事项,被申请人告知其应依法说明理由后再决定是否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合法、合理。另外,根据上述提到的证据,申请人长期进行多区域多频次的大量投诉举报、索要奖励等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并且其在行政执法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向被申请人申请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其目的是通过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左右被申请人的办案方向及结果,利用合法行为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此,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及行使权益之目的为不法,对于这种浪费国家行政资源,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不法行为,复议机关不应加以保护和纵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该答复无复议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应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逐一、依法进行答复,并进行了区分处理,将相关事项区分为已经公开的事项、不予提供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理由再决定是否提供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事项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执法类别,岗位,因上述事项已经公开,被申请人也依法告知其获取方式、途径。因此该行为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的行政诉讼的胜诉率、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因需要进行分析、计算才能得出,被申请人依法不予提供。因此该行为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事务,可以依法不予公开。该行为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度及2023年度罚没案件数量及罚款总额的事项,被申请人因考虑到其长期、多次在不同区域进行频繁的投诉举报,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并且利用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行为来向行政机关施压左右办案,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其说明理由,再根据其理由来决定是否提供。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中有涉及第三方事项,因此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故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3 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公开:1.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2.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3.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4.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5.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编号,执法类别,岗位;6.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7.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被申请人于11月27日签收后于12月28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行政复议数量已主动公开,请登录南阳市人民政府网首页-专题专栏-行政复议查看;2.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已主动公开,请登录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首页-裁判文书查看;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不予提供;4.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可以不公开;5.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编号、执法类别、岗位,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相关信息已主动公开,请登录河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首页-事前公开-执法人员-南阳市-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看;6.辖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登录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代码点击查询-查询到该企业-双击企业名称-进入企业基础信息界面-下拉到双随机抽查结果即可查询到该企业双随机抽查结果情况;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罚没案件数量、罚没总额,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请说明理由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如需查询案件信息,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代码点击查询-查询到该企业-双击企业名称-进入企业基础信息界面-行政处罚,即可查询到该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8.因需向第三方和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故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此说明。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97次,举报231次。
本机关认为:
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1.《答复书》回复的第1、2、3、7项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7项事项,即被申请人2022年-2023年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胜诉率和败诉率、行政机关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均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整理、统计汇总的数据,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对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提供了查询路径,对复议诉讼胜诉率、败诉率及出庭率等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了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且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97次,举报231次,本次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要求公开与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相关的多个事项,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次数及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超过合理范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且告知了申请人具体企业处罚信息的查询路径,并无不当。
2.《答复书》第4、5项答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本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其投诉举报案件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执法信息、岗位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事项,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5项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对已依法公开的执法人员信息,向申请人提供了查询路径,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3.《答复书》第6项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辖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应当于12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于12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且未向本机关提交向其他行政机关和第三方征询意见的证明材料,答复程序略有瑕疵,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宛城依复〔2023〕第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