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45号
申 请 人:杨杰更,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5XXXXXXXX
地 址:邓州市裴营乡XX村XX户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邓州市裴营乡XX村的村民,在该村有一处房屋和宅基地,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为砖混结构,三层建筑面积共272.78㎡。因南阳市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建设用地需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的房屋及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核实相关征收情况,申请人曾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该项目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2023年4月14日,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送达的信息公开复函及相关材料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现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行为给申请人居住生活造成诸多不便,长此以往将给申请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安全隐患。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于12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以“确定将你户房屋退出拆迁范围”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认为,征地范围系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确定,被申请人无权变更,其以变更范围为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征地范围系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确定,被申请人无权变更,其以变更范围为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9日,邓州市启动南邓高速建设(邓州段)房屋征收工作,出台《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邓高速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地面附属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2022〕17号),并在涉征收乡镇、村组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裴营乡政府排查登记,申请人的房屋在项目红线拆迁范围内,乡政府对其地上附属物情况进行了登记,补偿款也已拨付至村委会。自2022年11月至今,乡、村、组多次动员,申请人不同意房屋被征收,故其房屋征收工作一直处于动员阶段,其房屋也未被拆除,目前南邓高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仍在进行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目前南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拆迁房屋数量已达到开工条件,项目处于施工阶段,剩余房屋征收工作仍在进行中。项目建设周期内,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受影响房屋逐步进行征收,申请人房屋仍处于待征收范围。《告知书》“确定将你户房屋退出拆迁范围”是对前期开展工作事实的陈述,《告知书》只是履行告知义务,并未对申请人的房屋是否位于征收范围构成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仍在部署推进南邓高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不存在未履行职责情况,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13号),拟对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涉及的裴营乡等9个乡镇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22〕4号),公布了案涉项目征地范围及补偿标准等事项。2023年4月11日,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复函:经现场实地测绘核实,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
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12月4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2021年11月初步统计时将申请人房屋纳入拆迁范围,2023年4月6日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在该项目实际征收工作中,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项目施工计划,2023年4月30日前需完成项目涉及房屋征收工作,因多次协调,申请人户不同意征收,该户房屋征收工作迟迟未启动。经有关部门进一步实地核查后,在不影响项目施工和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确定将申请人的房屋退出拆迁范围,当时已告知申请人户并取得申请人户同意。目前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已于2023年4月29日全部完成,项目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下一步,南邓高速项目将进行环保征收程序,待环保征收评估结果出具后,再次确定是否将申请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作出批复后,土地征收的范围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在本案中,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告知书》又告知申请人将案涉房屋退出征收范围,复议答复中称申请人房屋仍处于待征收范围,前后说法矛盾,主要事实不清,也未向复议机关提供案涉房屋属于或不属于征收范围的证明,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