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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44号

发布时间:2024-04-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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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44号

 

申  请  人:陈X琴,女,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XXXXXXXX

地      址:邓州市穰东镇XX村

被申: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邓州市穰东镇柳庄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房屋和宅基地,房屋为砖混结构,两层建筑面积共267㎡。因南阳市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建设用地需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的房屋及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现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土堆已经被推至申请人房屋墙边堆放,施工行为给申请人居住生活造成诸多不便,长此以往将给申请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安全隐患。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10月11日签收后,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9日,邓州市启动南邓高速建设(邓州段)房屋征收工作,出台《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邓高速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地面附属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2022〕17号),并在涉征收乡镇、村组范围内予以公告。经穰东镇政府排查登记,申请人的房屋在项目红线拆迁范围内,镇政府对其地上附属物情况进行了登记,补偿款也已拨付至村委会。自2022年11月至今,镇、村、组多次动员,申请人不同意房屋被征收,故其房屋征收工作一直处于动员阶段,其房屋也未被拆除,目前南邓高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仍在进行中,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邓高速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地面附属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辖区乡镇政府是案涉项目安置补偿的实施主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随即批示穰东镇政府具体落实申请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目前镇政府仍在与申请人协商沟通,征收工作尚在进行中。

综上,被申请人仍在部署推进南邓高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不存在未履行职责情况,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13号),拟对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涉及的XX乡等9个乡镇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22〕4号),公布了案涉项目征地范围及补偿标准等事项。2023年4月11日,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复函,经现场实地测绘核实,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签收后,未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适格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具体负责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已将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交办至穰东镇政府处理,但被申请人系案涉项目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具体实施工作虽由穰东镇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但不能因此认定穰东镇政府或其他具体实施部门据此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被申请人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二、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由上述规定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依法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补偿安置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有效知晓补偿安置内容,仍有异议的,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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