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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 38号

发布时间:2024-03-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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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  38号

 

申  请  人:王X秋,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8XXXXXXXX

住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公馆X座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委托代理人:周X虎朱X静,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告知内容不服,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2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中含有的举报内容不予立案告知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在南阳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XX医药健康专营店”购买了XX运动营养食品压片糖果,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叶黄素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12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对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同时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已将其列入异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其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按照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懒政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立案调查与否,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不会造成申请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增减,即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理应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告知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后于2024年1月8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被投诉人登记注册地址未找到被投诉人,多次拨打被投诉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均未接通,无法通知被投诉人到场。被申请人同日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被投诉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投诉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并告知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2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反映其在南阳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XX医药健康专营店”购买的“XX运动营养食品压片糖果”,存在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叶黄素的违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12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于2024年1月8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该商家的登记住所地未找到被举报人,拨打被举报人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同日将案涉商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434次,举报171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告知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在被投诉人登记注册地未找到被投诉人,多次拨打经营者预留的联系电话也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无法进一步核查违法线索,该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一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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