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37号
申 请 人:刘X培,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XXXXXXXX
住 址:邓州市华州街道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629594115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向开车文明规范,2023年12月31日和家人从邓州到南阳参加跨年活动,在卧龙路某处家人陪同孩子买东西,申请人在车内临时等候,短暂停留随时准备离开。申请人作为外地游客,现场道路右侧停车前后未见明显严管、禁停标识,且收到违停告知短信后,立即驶离,但仍被处罚。节假日该路段前方南阳师范学院拥挤,无合适地方停留,申请人临时停靠,且未见严管禁停标识,并非故意长期停放。申请人临时停靠时,道路通畅,并未干扰或妨碍交通,主观上不知道此处禁止停车且属于严管路段,对禁停三分钟和罚款200元缺乏认知,可能前边有禁停标识,但因树叶遮挡,申请人看不到。11时05分56秒被拍到第一张图,最后一张被拍到的图为11时09分02秒,申请人在11时09分收到短信后,立即开走,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却被顶格处罚200元,缺少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31日11时05分许,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卧龙路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应当提醒纠正为先,责令立即驶离。经提醒纠正后,未按要求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按要求驶离的,不予处罚。在城市快速路或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可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申请人停车的路段设有禁停标志指示牌,已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1日11时05分左右,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卧龙路十二里河路段,被交通技术电子监控设备记录。2024年1月2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1月4日通过该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因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原因,您于2024年1月2日发起的交通违法(违法地点:南阳市卧龙路)消除申请失败。”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处理违章,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卧龙路属于道路严管街,路段多处设置有“全段禁停,违反处罚”的禁停标示,卧龙路口设立有“严管路段 卧龙路(雪枫路-北京大道)”标识。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此外,根据公安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第五条“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应当提醒纠正在先,责令立即驶离。经提醒纠正后,未按要求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按要求驶离的,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在本案中,申请人在严管路段没有划定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停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结论适当。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程序处理违章,该应用程序的“业务须知”中已经明确告知:“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凭据,请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当事人“阅读并同意”后才能进行注册并使用交通违法业务功能。故申请人通过该程序处理违章,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简易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辖区内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从违法现场图片看,该严管路段车流量较大,申请人车辆在严管道路非停车泊位靠边停放,侵占了车辆自由通行的空间,影响车辆的自由通行,申请人主张该停车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事由不能成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本次违法停车系交通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且《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本案严管路段标识清晰,申请人在该路段停车,被申请人通过短信予以提醒的同时做出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驾驶人在车内、交警应当先行警告的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62959411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