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03-04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6号

 

申  请  人:雷X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1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XX广场X号楼

被申: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X玉、陈 X,示范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张X梅,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68XXX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3〕433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6日13时许,第三人和贾X在申请人窗户上吵声太大将申请人吵醒,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并被第三人打了耳光、被贾X推倒,同时眼底出血被送往医院救治。申请人多次要求法医鉴定,办案警官仅到申请人以前住院的医院提取病历,而不找主治医师了解签字,导致法医鉴定中心不予鉴定。

被申请人称:案发地位于南阳市枣林办事处白河大道XX小区,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2023年9月26日13时许,申请人拨打报警电话称被打,指挥中心派枣林派出所到场处置。2023年9月27日枣林派出所受案,调取申请人的病历并委托南阳市公安局物证技术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因申请人一直在院治疗,被申请人无法在期限内结案。2023年12月1日、12月5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拒绝调解。1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并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12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双方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10月19日至11月9日为伤情鉴定时间,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收到鉴定结果,于11月14日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故本案程序合法。

申请人因第三人电话声音较大影响其休息及第三人将消防门打开等问题发生吵骂和厮打,申请人陈述了自己持磨刀铁棍、塑料拖鞋、并用巴掌分别对第三人和贾X进行殴打,证人对上述情况也予以证实。申请人和第三人因邻里纠纷互相厮打,未造成人、财、物损害的客观实际情况,且申请人、第三人均是无违法犯罪记录人员,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对第三人和贾X进行殴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系同楼层邻居,本着消除矛盾、和谐相处、和谐解决的目的,办案人员及所在社区民辅警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矛盾尖锐,不同意调解,一直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调取了申请人住院期间的病历材料等,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按照法医要求,到南阳市眼科医院调取了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2023年的三次住院治疗眼疾的病历材料交送鉴定部门。鉴定部门于11月9日出具了关于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的情况说明,认为申请人受伤后临床诊断的左眼玻璃体积血及其自觉的左眼视力下降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损伤程度不具备鉴定条件。该鉴定结论已于2023年11月14日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三人称: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外甥贾X住一层,第三人在另一栋楼住。贾X一家常年不在家,去年是因为要结婚,回来装修房子。申请人家里养了狗,为了关狗平时把消防通道都关着。那天第三人接到妹夫的电话,说贾X电话打不通,安装家具的师傅快到了,让去照顾一下。为了等师傅并运送家具,第三人将消防通道门打开,站在申请人窗户口的地方接电话。申请人出来就破口大骂,说这四五天老是去开这个门怎么怎么的,第三人回了她一句,她回家拿了个磨刀棒,出来就往第三人头上、身上怼。贾X正好出来了,给她手里的磨刀棒夺了过来,还说她你知道不知道这是个啥你就照着人怼。因为之前听邻居说申请人一个人住,还有糖尿病挺严重什么的,第三人怕贾X冲动就让他进屋,那个女的冲上来还给贾X脖子上抓了一下,并拎着拖鞋摔过去,正好还摔倒贾X头上,贾X当场就捂着头说头疼,第三人把贾X扶进屋并报了警。警察说刚刚申请人也报了警,可能是她看到打到贾X的头了,先报了警,还说她眼睛看不见。申请人说第三人打她一巴掌的事情不属实,且第三人还让贾X不准碰她,因为他马上要结婚了,我们不想再节外生枝。贾X也没有打她。申请人的伤经过医学鉴定跟这次的事情没有关系,第三人被她磨刀棒弄出来肚子上的伤口后来好了,但是她咬在手上的伤口到现在都没好。这个事情第三人不希望再继续发酵下去了,也不指望她支付医药费,只要求她道个歉,可是到现在也没有收到她的道歉。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外甥贾X系同一楼层邻居。2023年9月26日13时许,第三人到贾X家中帮忙运送装修家具,期间打开了本楼层的消防通道门,并在申请人窗口附近接打电话,申请人午睡被吵醒后,与第三人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申请人持磨刀铁棒对第三人进行殴打,铁棍被贾X夺走后,使用所穿的塑料拖鞋对第三人及贾X进行殴打,第三人用巴掌扇了申请人左脸部。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接警后于次日受案并展开调查。申请人、第三人、贾X及在场证人陈述均能证实申请人具有持磨刀铁棍、拖鞋对第三人及贾X进行殴打的事实。申请人自述左眼视物不清、视力下降,10月19日,被申请人委托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物证鉴定所于11月9日出具《关于对雷红霞损伤程序鉴定的情况说明》,根据相关病历材料,申请人在2022年8月检查见双眼玻璃体絮状浑浊、不完全后脱离;2023年5月病历见左眼玻璃体呈血性及灰白色絮状浑浊、右眼呈血性絮状浑浊;2023年9月病历诊断显示左眼玻璃体积血。结合既往病史,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损伤程度不具备鉴定条件。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收到鉴定说明后,于11月14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对该鉴定说明无异议。被申请人调解无果后,于12月5日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复核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于12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当日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同日对第三人用巴掌打申请人的行为以殴打他人作出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申请人与第三人系邻居关系,因打电话声音过大、开关消防通道门等微小矛盾引发争执并互相殴打。申请人持磨刀铁棍及拖鞋等对第三人和贾X进行殴打的过程,在其本人、第三人、证人的陈述中均有体现,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对申请人的伤情提请了鉴定,经延长办案期限后,于12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同日分别向双方送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报警后自述左眼视物不清等,被申请人依法调取了申请人的病历材料,并提交物证鉴定部门鉴定,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说明显示,申请人在2023年5月的病历材料即显示左眼玻璃体呈血性、2022年病历即显示玻璃体浑浊等情况,其本次自述的左眼充血、视力下降等情况,不能证明与本次伤情有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鉴定结果,申请人亦明确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以办案人员未询问主治医师为由主张办案人员存在过错导致无法鉴定,该事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3〕43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4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