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 24号

发布时间:2024-02-27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  24号

 

申  请  人:何X伟,男,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9XXXXXXXX

住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X小区XX号楼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结案反馈不服,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2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南阳市宛城区XX电商产业中心开设的抖音平台店铺“XX艾制品产业中心”购买了“艾草颈椎枕”,收到的产品包装简陋,只是普通的颈椎枕头,并非商家宣传的能修复颈椎,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申请人于1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严查。被申请人于1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联系不上,无法查证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我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12月21日已报分局建议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对此次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商家虚假宣传功效,欺诈消费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不具备本案复议申请人资格,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是否立案、是否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裁量权,并不会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对行政机关处理被举报人的立案裁量、处罚裁量等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该决定无复议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应驳回其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11302002023120961061359举报工单后,于12月21日对南阳市宛城区XX电商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南阳市宛城区XX路下XX号)为房主自家住房,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房主不知道被举报人是谁,也没有出租过房产。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被举报人登记注册时预留电话,接听人称自己不认识被举报人,也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或开展经营活动,联系被举报人的企业联络员,电话均无人接听,无法查证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经审批后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 1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次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反映南阳市宛城区XX电商产业中心经营的抖音平台店铺“XX艾制品产业中心”销售的“艾草颈椎枕”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严查。被申请人于12月21日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商家的登记住所地未找到被举报人,多次拨打被举报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及企业联络员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同时于12月25日将案涉商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举报134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在被举报人登记注册地未找到被举报人,多次拨打经营者预留的联系电话也未能与其取得联系,无法进一步核查违法线索,该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接到举报,于1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7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