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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0号

发布时间:2024-02-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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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0号

 

申  请  人:何X伟,男,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9XXXXXXXX

住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X小区X号楼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  X杨X宇,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结案反馈不服,于2023年12月1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在美团平台购买了肩颈枕,收到货后发现只是普通的荞麦枕头,并非商家宣传的能有所谓的修复颈椎功效。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申请人诉求商家立即下架商品,向消费者道歉,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补偿。被申请人于12月7日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在我们作出行政指导意见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理由:一是案涉产品只是普通枕头,宣传医疗功效涉及治疗功效,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举报人有诉求的应当先行调解诉求,再对经营者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处理,执法人员并未作出调解,没有调解书和终止调解书,程序违法;三是被申请人回复说经营者违法事实轻微,从销量和违法时间来看,其并不属于违法轻微的情况,并且也没有第一时间为消费者做出退赔等情况。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与否,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不会造成申请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增减,即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理应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单(登记编号:1411303002023111953924018),于11月30日在南阳XX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配合下登录美团平台进行查看,现场查明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其网店产品销售页面存在“修复颈椎”字样,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行政指导,被举报人对网站宣传词做出修改,被举报人在此期间仅销售一单并且未收到关于产品造成严重危害的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12月6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录入的举报单,经核查后,于12月6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2月7日在12315平台进行核查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四、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核查。

1.申请人称“宣传医疗功效涉及治疗功效,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对经营者做出行政指导,修改标题宣传语。

2.申请人称“执法人员未做出调解,没有调解书和终止调解书,程序违法”,全国12315平台分为“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不同的选项,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我要举报”通道提交的材料(举报须知第五条: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2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

3.申请人称“其不属于违法轻微情况,并且也没有第一时间为消费者做出退赔等情况”,经调查,申请人若需退货需自行在美团平台申请,截止举报办结前,申请人也未自行申请退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的回复以及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南阳XX医药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开办的网店产品销售页面存在虚假宣传、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并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同日收到举报单后于11月3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查明被举报人网店产品销售页面存在“修复颈椎”字样,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行政指导,要求被举报人删除“修复颈椎”宣传用语,被举报人现场整改到位,被申请人于12月6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结案反馈。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举报134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并当场对被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指导,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举报”入口的“举报须知”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举报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举报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先行调解,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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