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2-07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5号

 

申  请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3XXXXXXXX

住      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XX路X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及立案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的艾草足贴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至今没告知投诉受理结果和举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实质性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并要求赔偿500元。针对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沟通表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投诉举报人称已改正网页用语,认为申请人为“职业举报人”,拒绝向申请人赔偿,明确拒绝调解。

    二、申请人不具备本案复议申请人资格,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投诉举报处理中,从被投诉举报人处取得的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具有“恶意索赔”嫌疑,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本案复议申请资格。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1274次,举报879次,其投诉举报次数足以证明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XX旗舰店”网页宣传案涉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要求赔偿500元,如商家拒绝,请被申请人转为举报处理。被申请人于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于11月30日及12月21日分别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进行核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其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