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7号
申 请 人:霍X科,男,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7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XX庄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选、卢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在南阳市卧龙区XX副食批发超市购买了一包方便面,食用时发现已经过期。申请人于8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1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根据您的投诉线索,我局已立案,现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关于您的诉求,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程序规定处理及回复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南阳市卧龙区XX副食批发超市的投诉单,反映被投诉人销售的方便面为过期食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9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并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人于9月12日递交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表明由于申请人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1月10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了办结反馈。对投诉单中含有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9月5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产品,经调查询问,被投诉人承认经核对后发现售出的案涉产品确实超过保质期,被申请人于9月12日作出了立案查处决定。根据查询,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653次、举报106次,证明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单后,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反映南阳市卧龙区XX副食批发超市销售的方便面为过期食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9月5日受理投诉并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1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对投诉单中含有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9月5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9月12日作出了立案查处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予受理并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