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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1-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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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6号

 

申  请  人:陈X豪,男,公民身份号码3603222003XXXXXXXX

住      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XX村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军、崔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在南阳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的“XX个人护理”店铺购买驱蚊喷雾,使用后感觉没有效果,查询其配料表中只是普通精油,商家无证据证明可以有效驱蚊。且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规定,驱蚊类产品属于农药,但案涉产品没有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存在产品质量和虚假宣传等问题。申请人于9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要求赔偿损失、退货。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受理后,被诉方不同意调解,按照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投诉方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抖音页面和包装上存在销售驱蚊的字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是对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民事纠纷的调解,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南阳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单,于9月22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抖音店铺网页上有“驱蚊”字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未显示被投诉人含有虚假宣传内容。被申请人于9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并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终止了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三、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查询,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85次、举报460次,证明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南阳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的“XX个人护理”店铺销售的驱蚊喷雾存在产品质量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失、退货。被申请人于9月22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9月28日受理投诉并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10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投诉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予受理并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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