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3号
申 请 人:蓝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9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XX市场XX公馆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 X,百里奚市场监管所负责人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1月7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9月8日在河南XX药房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了XX板蓝根颗粒,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用语“感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于9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退赔费用、退货、赔偿损失500元,被申请人于10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没有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河南XX药房有限公司的投诉单,反映其在该公司拼多多店铺购买的XX板蓝根颗粒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申请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9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于9月26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有案涉产品XX板蓝根颗粒,被投诉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质检报告、购进票据,被投诉人电脑网页上有宣传“感冒”字样,被申请人下达了《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现场要求被投诉人删除网页上宣传的“感冒”字样,被投诉人现场整改到位。被投诉人认为案涉产品属于感冒大类药品中的一种,且功能主治里的症状也属于感冒的相关症状,现场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随后,被申请人作出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于10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回复。根据查询,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358次、举报1117次,证明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单后,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反映河南XX药房有限公司拼多多网店“XX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XX板蓝根颗粒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退赔费用、退货、赔偿损失500元。被申请人于9月21日受理投诉,于9月26日进行现场检查,对被投诉人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商品介绍用语的行为下发《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要求被投诉人现场改正,被投诉人现场整改到位。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10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人你好!一、我局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网上销售有板蓝根颗粒,检查发现该商品介绍用语不规范,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该企业下达《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一份,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承诺改正。二、我局组织调解时被投诉人明确拒绝,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三、投诉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依法受理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中包含的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进行整改,被投诉人现场整改到位。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案涉商家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和答复内容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