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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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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号

 

申 请 人:刘X容,女,公民身份号码5222272002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XX路X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豪、穆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1月2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程序违法,撤销投诉办结反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在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便利店购买了一款榴莲千层蛋糕,准备食用时发现案涉产品无任何榴莲成分,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了欺诈行为,同时发现案涉产品属于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配料表、执行标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三无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于9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于9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受理投诉,申请人于10月17日接到被申请人电话通知,告知申请人10月19日前往枣林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调解,并表示应被投诉人要求需要现场调解,申请人说明需要上班去不了,要求可以进行电话等互联网方式调解,被申请人未采纳并于10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已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便利店的投诉单后,于9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告知被申请人。被投诉人于9月21日和10月16日两次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均未达成一致,遂于10月16日提供书面说明要求被申请人组织现场调解,被申请人于10月17日通过电话(0377-66017366)通知申请人于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到枣林市场监管所接受现场调解,但是申请人无故不参加调解,被申请人于10月19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做出了办结反馈。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单后,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因申请人无故不参加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反映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便利店销售的榴莲千层蛋糕无榴莲成分、无榴莲气味、无生产日期、生产者、配料表等应有的产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于9月20日受理投诉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了申请人。9月21日,被申请人对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该商家能够提供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信息,店内陈设的同类商品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上标明产品名称、配料、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配料表中有“榴莲果味酱”,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投诉人于10月16日出具书面说明要求被申请人组织现场调解,被申请人于10月19日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中包含的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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