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79号
申 请 人:王X阳,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2000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岗XX村岗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示范区公安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3〕330号),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