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77号
申请人:苏X洪,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2001XXXXXXXX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XX大道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中,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在作出的《关于苏X洪投诉举报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于7月17日书面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经沟通后,申请人要求寄回改正,本机关2次退回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更正核实,相关邮件均被退回。经申请人9月4日电话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查处,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退货退款、赔偿诉求进行调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具有认定、查处违法产品、为消费者组织调解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购买产品对产品的虚假宣传提出质疑,被申请人以该产品属于农产品为由草草结案,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初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认为被投诉人在抖音平台上销售的“小米”违法宣传辅食。经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人使用“辅食”宣传“小米”,被投诉人仅销售粮食类农产品,不经营改变农产品形态的加工类食品,因此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动机。6月15日,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沟通,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工作人员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6月19日,被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其作出书面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小米”在产品标题中宣称“辅食”,但该产品不是国家规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厂家也没有特殊膳食的生产许可证,属于普通食品冒充辅食,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其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6月14日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案涉产品为“小米”,商家网店商品标题为“山西特产精品煮粥黄小米 自然金黄当季新米 干净无杂质颗粒饱满”,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交易图片显示,其在案涉店铺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人向其索赔一千元,因担心网店差评减分,被投诉举报人同意赔偿其二百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于6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案涉产品为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小米属于传统农作物,消费者有能力判断食用小米的需求,也有能力鉴别其食用方法。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小米”产品介绍、产品详情、产品图片等信息足以使正常消费者判断该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一般生活常识,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可通过适当方式自行将小米加工制作为婴儿辅食,商家在产品标题曾标明“婴儿辅食杂粮米”,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申请人以此提出投诉举报,并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向其作出《回复》,解释说明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该答复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未将投诉调解结果和举报不予立案结果一并告知,内容存在瑕疵。鉴于本案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事实,且明确表示未与申请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要求被申请人另行告知无实际意义,在此予以说明。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举报答复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在作出的《关于苏X洪投诉举报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