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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71号

发布时间:2023-11-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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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71号

 

申  请  人:李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XX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无效,撤销该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任期五年的南阳市律师界申请人民监督员个人报名、单位和组织推荐的报名名单及个人实体信息,次日又作出如下补正:如果申请报名的律师界人士的报名及审核信息等实体信息不是以“行业”单列,而是需要加工整理,请公开南阳市所有申请本届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个人报名、单位和组织推荐”的报名信息及审查信息。6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该回复未加盖印章,属于无效公文;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申请人不超过复议申请时限。信息公开申请为“一事一申请”,须“一申请一答复”,申请人5月7日的信息公开申请明确为“补正申请书”,是对5月6日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补正,两次是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此应当做一次答复,不应分作两次重复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实际属于咨询事项。被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形式作出答复,形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2022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任期五年的南阳市律师界申请人民监督员个人报名、单位和组织推荐的报名名单及个人实体信息。次日申请人又作出补正,如果申请报名的律师界人士的报名及审核信息等实体信息不是以“行业”单列,而是需要加工整理,请公开南阳市所有申请本届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个人报名、单位和组织推荐”的报名信息及审查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相关信息发送至其本人电子邮箱。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使用“nysfbgs@sina.com”的电子邮箱,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作出邮件回复,告知申请人:本届监督员选聘公告从2022年3月8日发布后,就严格流程、严格标准,在检察院和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对报名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逐项查询、确定考察对象。5月份,我们组织考核组深入实地考察,并合理兼顾年龄、地域、党派、专业背景等因素,最终确定71名市级人民监督员。你申请的名单已在南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请点击http://sfj.nanyang.gov.cn/tzgg/510505.htm进行查看。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邮箱作出上述相同回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向外界公开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电子邮箱即为nysfbgs@sina.com,与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电子邮箱一致。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答复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民监督员报名名单和个人实体信息,包含大量报名人员的个人隐私,且并不属于已确定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并向申请人公开了最终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的名单,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5月7日“补正”的内容进行的重复答复,不会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答复的形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在短期内围绕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律师陈某某的相关事项,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提起大量投诉、咨询,被申请人均使用向外界公示的电子邮箱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在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予以认可,足以说明电子邮箱答复人的身份,本次答复内容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形式上亦未减损申请人的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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