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20号
申 请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6272002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XX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112101号),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投诉处理情况。11月21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做出的终止调解决定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