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9号
申 请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2XXXXXXXX
住 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XX街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反馈,于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申请人在南阳XX有限公司淘宝平台网店购买电热垫,收到产品使用后发现没有3C认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发现该产品生产企业没有3C认证,遂于2023年9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9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应当在11月24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12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