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8号
申 请 人:陈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6282002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作出的立案决定,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雪梨膏标签标注医疗保健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11月30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白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申请人邮寄《回复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和举报事项立案调查决定,申请人于12月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和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白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均系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根据《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局建立执法办案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及《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投诉举报处理及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局可以委托各分局在中心城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办案事权,各分局以市局名义在各自辖区内行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办理各类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案件,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白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受市局委托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无不当之处。且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提出举报的目的应当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