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7号
申 请 人:张X轩,男,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6XXXXXXXX
住 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XX街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反馈,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沐浴露,收到产品使用后皮肤瘙痒,查询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已取消,遂于2023年7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8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该款产品能够提供质量合格报告,该款化妆品取消备案非系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法不应当立案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应当在10月3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11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