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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74号

发布时间:2023-12-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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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74号

 

申 请 人:梁X标,男,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9XXXXXXXX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莫村XX号XX驿站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X、戈  X,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5日作出的《食品投诉举报的回复》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0月23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食品投诉举报的回复》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XX糕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3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食品投诉举报函,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及赔偿。被申请人于5月5日作出《食品投诉举报的回复》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接到申请人邮寄的食品投诉举报函,反映其于3月30日在超市购买的“XX糕点”添加了芝麻,但未在标签配料表中标注出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及赔偿,被申请人于4月28日对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案涉产品系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蛋糕店(以下称: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制作的现制现售类散装食品,被投诉举报人在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开办的超市内租赁场地,现场制作现制现售类食品后在超市内统一销售,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不全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5月5日作出了《食品投诉举报的回复》并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快递单号:123379941XXXX),申请人于5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及理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食品投诉举报函,反映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XX糕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5日接到申请人邮寄的食品投诉举报函后,于4月28日对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后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不全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5日作出了《食品投诉举报的回复》并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5月10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5月5日通过邮寄《食品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于5月10日签收,申请人应当在7月10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10月8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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