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73号
申 请 人:杜X乐,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XX乡XX村
申 请 人:尹X飞,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8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X,示范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袁X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进行处罚违法,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第三人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在冲突过程中,第三人对我方三人有殴打行为,但被申请人却没有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含音频),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予以处罚。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理由,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0日下午14时许,因为上厕所问题,杜X乐等人与老板袁X香发生纠纷,张X林(第三人前夫)与杜X乐、尹X飞发生厮打,第三人不堪忍受杜X乐辱骂而打其一巴掌。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X乐、尹X武的伤情不具备鉴定条件,尹X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尹X飞被伤害案转立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张X林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3〕322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申请人尹X飞被伤害案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侦查,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的期限尚未届满,且侦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作出处罚决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