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72号
申 请 人:孙X锴,男,公民身份号码1309252000XXXXXXXX
住 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XX乡XX村村委会北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豪、穆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事项回复,于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8月30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4月7日在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XX生活官方旗舰店”购买艾条,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没有任何的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且还宣传有治病功效,申请人于4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及退货,被申请人于5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了“商家已下架了产品”的办结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于4月13日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了申请人,并于4月17日对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产品,经调查,案涉产品是从南阳XX有限公司购进,在网上接到订单后直接从仓库发货,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于4月22日前下架网上售卖发布信息及追回网上销售的三无艾条,被投诉人在其网店中对案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随后被投诉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购货清单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商家已下架了产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拼多多网店“XX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艾条系三无产品并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及退货。被申请人于4月12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后,于4月13日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了申请人,并于4月17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产品,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销售三无艾条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被投诉人在其网店中对案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购货清单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了“商家已下架了产品”的回复。申请人于8月8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快递单号:XA3430654XXXX),本机关于8月1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办结反馈,申请人应当在7月24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8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