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6号
申 请 人: 赵X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4XXXXXXXX
李X照,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3XXXXXXXX
李X飞,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9XXXXXXXX
住 址: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党俊伟,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孙X诚,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职责为由,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购买郭X朝位于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村房屋一套,面积为136㎡,此后一直在此生活。现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改造项目将案涉房屋予以征收,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作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公布的《关于发布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二期)房屋征收公告》,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是本次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应向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提出,被申请人无直接受理《安置补偿申请书》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书》已转交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处理。
二、三名申请人的户籍地为河南省镇平县,不是XX集体组织成员,案涉房屋系李X照于2012年9月与案外人签订《卖房协议》,以27万元购买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申请人不是案涉房屋所在集体组织成员,对XX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其以购买形式取得的案涉房屋,无权占有宅基地使用权,对案涉房屋也不享有合法所有权,不是案涉房屋的合法被征收人,不具备安置补偿申请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房屋位于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社区,系一套五层房屋的第二层,系申请人李X照于2012年9月与案外人郭X超签订《卖房协议》购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关于发布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二期)房屋征收公告》,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公告载明被申请人是房屋征收主体,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工作,高新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指导。
二、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赵X连等三人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后,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被申请人不是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相应无直接受理《安置补偿申请书》的职责和义务,该申请人已转交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申请人不服《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于3月22日向本机关另案提起行政复议。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案涉项目系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实施分批征迁,目前涉及申请人居住及周边的房屋,征收部门并未进行勘测评估,更未作出征收决定,申请人目前正常生活居住,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XX社区片区改造指挥部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案涉项目房屋实施分批次征收,申请人居住及周边房屋的拆迁征收工作目前处于前期宣传、登记、查验阶段,目前未影响申请人的正常居住生活。
本机关认为:《关于发布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二期)房屋征收公告》《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案涉项目的具体征收补偿工作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供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姓名、身份信息、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被征收人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为准;对未依法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的房屋,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予以补偿。
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前提,应当是申请人对被征收范围的房屋经登记享有所有权,或者虽未经房屋登记,但相关房屋经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尚未向征收实施单位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提供具体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按照目前项目进度,案涉房屋及周边尚未进行查勘认定,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尚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审查认定,故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条件尚不具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