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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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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地方金融一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机构
实施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第四章第一节 非现场监管,第四十条 本指引所称的非现场监管,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报表数据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第二节 现场检查,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管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的年审、专项性和临时性现场检查;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是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经营年度的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检查。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现场检查和初审工作,省辖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和现场检查,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第四十九条 专项性现场检查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安排和本地监管工作实际,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情况专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突击性组织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性现场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市级监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专项性现场检查至少一次;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性现场检查应不低于5%的比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的通知》(豫金发〔2015〕141号)第一章,第四条 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四章,第十,第三项 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市直管小额贷款公司和县(市、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监管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豫金发〔2020〕88号)第一章,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审核等日常监管和其他渠道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对其主要经营管理要素、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定性判断、全面评估和确定级别。旨在通过监管评级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依照监管评级工作指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评级,提出分类评级结果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省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组织;第三章第十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联评。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每年会同县级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考核。市级可以组织县(区)对所辖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进行评级,也可以组织县(区)开展交叉评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参与监管评级考核。市、县根据平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审核等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联评结束后,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形成监管评级工作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于3月底前一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告知  公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撰写问题清单。

决定  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形成结果。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监督落实问题整改,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完成后,未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68918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6号楼5层
投诉机构
综合科
投诉电话
0377-63161936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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