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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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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地方金融二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机构
实施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监管职责转隶过渡期间工作衔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19号)规定,典当行业相关监管职能由商务主管部门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制订抽查计划任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制订抽查计划、抽查任务,确定抽取的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范围、抽查比例

抽取检查对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取执法人员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现场检查

录入检查结果  由检查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典当行公司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典当行整改完成后,未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651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6号楼5层
投诉机构
综合科
投诉电话
0377-63161936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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