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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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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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监管职责转隶过渡期间工作衔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19号)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相关监管职能由商务主管部门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第五条,第十九项 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第二十一项 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的协调配合,定期共享跨区域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分支机构名单和经营信息,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6号)第三条,第二项 初审。各级监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金融局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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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公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决定 决定批准的,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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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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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6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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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6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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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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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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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初审)
发布时间: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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