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地方金融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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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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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监管职责转隶过渡期间工作衔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19号)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监管职能由商务主管部门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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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制订抽查计划任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制订抽查计划、抽查任务,确定抽取的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范围、抽查比例 抽取检查对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取执法人员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现场检查 录入检查结果 由检查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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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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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6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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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6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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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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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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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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