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296号)第四条,第二项 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适应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测体系,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两随机一公开”和网络核查、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查询等方式,多种渠道全面采集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工商变更、日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强化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合规经营、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是否合规、许可证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监管,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约束,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的通知》(豫政金〔2015〕142号)第一章,第四条 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三项 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市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县(市、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监管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第六条 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年审工作下放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组织实施,每年选取1/3、三年内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年审情况每年10月底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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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告知 公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撰写问题清单。 决定 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形成结果。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监督落实问题整改,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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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整改完成后,未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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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
| 受理地点 |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 流程图 |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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