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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发布时间:2022-05-18来源:南阳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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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非法推荐基金”——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等服务对象提供公募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

“非法推荐股票期货”——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常见的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的行为有:

  • 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基金期货。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 微博、微信推荐股票基金期货。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 软件推荐股票基金期货。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基金期货软件,提供股票、基金、期货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 培训推荐股票基金期货。通过推销“理财”“投资者教育”“财商教育”“炒股”“买基”等课程,举办投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非法推荐基金(公募)”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基金服务业务。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非法推荐股票”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即将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非法推荐期货”行为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贰 | 非法推荐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常见的非法推荐私募基金的行为有:

  •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直接或间接地推荐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经过特定对象认定程序后,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得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不得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可以进行宣传推介。


  •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机构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人员进行干扰, 影响测试结果。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包括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零风险”、“业绩最佳”、“规模最大”、“一骑绝尘” 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

私募基金业绩的比较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



叁 | 股市黑嘴

“股市黑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常见的行为有:

  • 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 蛊惑交易。传播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抢帽子交易。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

  •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肆 | 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常见的行为有:

  • 系统分仓模式。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证券、期货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 出借账户模式。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 虚盘配资模式。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 点买配资模式。点买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货交易策略,投资人(即资金提供方)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期货账户,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即将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从事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等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从事虚盘配资则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威廉欧奈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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