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称《反有组织犯罪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扫黑办主任李乔就该法出台的目的意义及有关内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管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问:《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一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机制,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功入轨。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以南阳市城区马某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为例,该组织通过强占土地、暴力拆迁等违法犯罪,违法建成“澜湾盛景”项目,出售房产攫取2.7亿元资金,敲诈勒索他人300余万元,对小区业主强卖水泥、沙石等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财、强迫交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7类70余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践踏社会法治,社会影响恶劣。市扫黑办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民警36人组成专案组,在掌握该犯罪组织架构及犯罪事实后,集结警力300余人雷霆出击,对以马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集中收网,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移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马某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31名被告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20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年5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等人维持原判。该案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向黑恶势力亮剑的勇气和决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力清除和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风清气正的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以及群众生活、生产秩序。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以社旗县马某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同时同步开展核查,高效一体推进办理,深挖彻查该案“保护伞”和失职失责问题,共查处公职人员9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59人,组织处理33人;其中留置4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1人;查处“保护伞”问题10人。在彻底打伞破网的同时,净化了政治生态,纯洁了干部队伍,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西峡县冯某军涉恶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该主犯利用自己任村组组长、镇人大代表的身份,多次组织团伙成员对丁河镇“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采取堵路、断电、吵闹等方式阻拦施工,强揽丁河镇人民广场、人民广场外防洪堤和丁河镇中心幼儿园垫方等工程,强迫交易,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其行为对丁河镇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及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强制,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
该团伙插手农网改造、私建限高杆、强制拆除他人建筑物,以滋扰、纠缠、言语威胁、哄闹、聚众闹事等“软暴力”手段迫使工地停工,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在多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后由犯罪嫌疑人冯某军以村民小组干部身份出面进行斡旋,从而达到承揽工程、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部分施工单位屈服其淫威,面对不法侵害退避忍让,致使数个工程严重超期,甚至被迫变更原施工设计方案。其“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确保“黑财清底”,铲除“经济土壤”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以方城县庞某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为例,始终做到扫黑除恶与“打财断血”并重,这也是案件取得成功的关键。依法采用查封、追缴、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收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包括房产17处,汽车11部,占地52.98亩的医院1座,快递公司1个,金银首饰3550件,执行到位财产价值11926万元,彻底摧毁了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一举切断其经济命脉,使其再也没有了“造血功能”,无法维系黑恶组织的生存、发展。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及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问:确保《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实施有哪些举措?
答:各地各成员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不断提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要分层级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落实普法责任制,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开辟《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专题、专栏,通过组织宣讲、访谈、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等,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来源:南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