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金组办〔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功能,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通过建立银担合作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到2021年底,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积极争取省再担保机构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股权投资支持。2021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亿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2022年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2亿元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全面推进国家、省担保对接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担保基金和省再担保集团支持。尽快实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我市各县区通过设立区域办事处、县级服务中心、乡镇工作站等方式,加快形成上下联动、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仍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抓紧改制,实现企业化运营。(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一)聚焦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放宽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风险管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一)明确风险分担责任。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建立三方2∶6∶2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2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市金融工作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清理规范收费。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南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五、强化政策激励
(一)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市财政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代偿金额进行补偿。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偿。(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低收费业务的奖补力度。(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落实扶持政策。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市金融工作局要将各县市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行业监管评价范围。
(二)优化行业环境。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查询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保护,对融资担保机构维权保全、代偿接收、处置抵债资产予以支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贷款的行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