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地方金融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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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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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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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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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5.未按要求告知相关内容的; 6.未按照要求进行送达的; 7.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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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6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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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6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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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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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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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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