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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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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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 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监管职责转隶过渡期间工作衔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19号)规定,典当行业相关监管职能由商务主管部门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豫金发〔2020〕3号)《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三项 初审。省辖市金融局对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请示、《设立典当行推荐表》和申请材料;《河南省典当行变更备案换证审批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三项 备案。省辖市金融局对照有关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审查要点,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变更行为的合规性复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和典当行备案材料;《河南省典当行自愿退出审批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三项 初审。省辖市金融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照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退出申请、《典当行 (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审查意见表》和典当行退出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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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申请人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市监管部门逐级上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 实施逐级审查、逐级公示,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材料齐全且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向上级监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审查中,需要材料补正或情况说明的,可责成申请人限期完善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 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国家银保监会备案同意后,省金融局下发同意设立批复、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省金融局将设立批复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监管部门或申请人。属地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新设公司自领取设立批复文件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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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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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6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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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6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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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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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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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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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退出审批(初审)
发布时间: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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