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0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在农村地区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测速显示仪、减速带(丘)、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警示灯、路口警示桩、照明设备、凸面镜、护栏、视线诱导设施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设施。

第三条  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安全便民、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强化指导监督,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参与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工作,负责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公众自觉爱护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于交通事故多发、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平交路口,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按照规范标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八条 农村道路平交路口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具体种类和数量根据道路实际状况确定:

(一)国道、省道相交且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平交路口,应当结合交通流量和事故发生情况,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

(二)国道、省道与农村公路的平交路口,应当在国道、省道上设置黄闪灯、警示标志、测速显示仪,在相交农村公路上设置减速带(丘)、路口警示桩及配套安全设施;

(三)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在支路上合理设置减速带(丘)、黄闪灯、路口警示桩及配套安全设施;

(四)遮挡物影响行车视线的平交路口,以保障安全视距为标准清理遮挡物,条件受限、无法保障行车视距的,加装凸面镜;

(五)学校、农贸市场、村庄等混合交通量较大路段的平交路口,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照明设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道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评审和竣(交)工验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巡查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设施损坏、缺失、失效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修复、更换,使其保持完整、齐全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涂改、损毁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横幅、电杆、管线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通行。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绿化应当考虑绿植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临近平交路口的路段采用低矮绿化,满足安全视距要求。

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影响安全视距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的,由绿化管护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时修剪或者移植,其他遮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第十四条  因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移动或者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维护资金。

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故意移动、涂改、损毁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因交通肇事或其他过失行为导致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