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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01-2024-0023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6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基金小镇建设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24〕22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基金小镇建设促进基金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加快基金小镇建设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南阳市加快基金小镇建设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河南省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7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基金〔202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原则,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围绕“天使投资、产业投资、战略投资”,聚集发展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南阳股权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支持,力争在三年内设立20只股权投资基金,助力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

二、工作措施

(一)引导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高质量建设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创投空间”为主、高新区“中关村智慧岛”为辅的股权投资集聚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完善集聚区功能,提供“一站式”服务,吸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入驻,构建良好金融生态。(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建立第三方服务机制。鼓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借鉴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郑州市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中原基金小镇等第三方服务模式,通过设立专业化的运营机构,为集聚区内股权投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基金备案辅导、政策咨询、品牌宣传等服务。(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扶持

3.机构落户奖励。在我市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其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实缴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100万元奖励。每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项目投资奖励。落户南阳的股权投资机构,当年实际投资我市的科技型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被投企业注册地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人才引进奖励。对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宛办〔2021〕32号)相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卫生健康体育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办公用房补贴。新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股权投资集聚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房租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计补贴不超过60万元。申请租房补贴的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应自行使用,否则须退还补贴资金。购房、租房补贴由基金注册地兑付,且不可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7.提供便利注册登记。健全完善市、县两级综合研判会商机制,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变更的会商、登记流程。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注册或变更的股权投资机构,重点研判股东(出资人)是否存在经营异常、犯罪记录、征信异常、失信被执行等情况。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8.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其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财政局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严格防控风险。股权投资机构应严格依法依规注册,注册后6个月内应完成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登记备案,到期未完成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权投资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基协登记备案相关要求。未经中基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严厉打击以基金为名义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10.拓宽募资渠道。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加大对南阳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国有功能类公司、人民银行南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南阳监管分局)

11.畅通投资渠道。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分行业、分区域梳理优质项目,建立高质量的行业项目储备库和区域项目储备库,并推荐给股权投资基金;搭建基金与企业互联互通平台,定期组织项目路演、融资对接、政策宣讲等活动,畅通股权投资基金与备投企业对接渠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12.丰富退出渠道。支持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便利股权投资基金以IPO(首次公开募股)形式退出;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内优秀投资机构在南阳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激发政府投资基金活力

13.完善基金投资绩效考评。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基金〔2022〕5号)相关要求,对设立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坚持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市场规律,重点考核基金在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落地、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基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基金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退出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通过让利增加资本供给,进一步提高引导及带动社会资本向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投资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国有功能类公司)

14.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对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举措、国有资产投资业务等,虽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或产生亏损,但属于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不可抗力或市场失灵导致,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或重大过失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审计局)

(六)支持产业发展

15.支持国有功能类公司按照自身战略发展需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或参股设立产业基金,围绕我市“7+17”重点产业链群中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开展投资,推动企业尽快对接资本市场。落实“一链一专班一基金”工作举措,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发起设立产业链专项基金,助力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各国有功能类公司、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16.支持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带动作用,发起设立天使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依托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资平台,探索设立科创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覆盖面、便利度和精准性,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三、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且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二)由各级财政及本市企业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在扣除财政及本市企业出资部分后,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政策。注册地为中心城区(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职教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的企业,按税收收益分成比例由市、区财政承担补贴;注册地为非中心城区的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补贴。

(三)享受投资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或项目不得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补政策。

(四)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相关财政奖励或补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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