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机制。本文结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情况,谈谈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
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目前,我们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负责”的办法。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免于公开。那么,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目前,是由各单位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保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逐项对照,确定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此作为界定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政府信息在生产过程中,涉及派生的国家机密,原则上按照上位文件确定,相应标注,相对有据可查。但是,涉及到原始定密,即本单位生产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有时界定、把握有一定难度,并由此可能发生如下情况:如果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界定并“免于公开”,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承担举证责任,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要承担法律解释、提供法律依据的责任。总之,如果将不应公开的国家秘密因没有定密,被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如何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将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并如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也是在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责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依据还不十分明确。因此,定密依据十分重要,如果缺乏充分的定密依据,一旦政府和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及保密工作部门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那么就可能因定密失误承担败诉后的法律责任。
目前,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一些保密范围有待于进一步修改,缩小保密范围。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原有的定密依据中包含着党务信息、专门业务信息和政府信息 ,如何把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从党务信息和专门业务信息中剥离出来,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界定遇到的具体问题。因此,只有先界定了政府信息的范围,才能进一步对政府信息中的涉密信息进行界定,进而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需要把握的事项
一是要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涉及到政府各个行政部门,信息的产生量大面广,时效性又强,因此,要坚持“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并落实保密审核责任制。
二是要抓住源头。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能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公文审签单上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各种属性,特别是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注明理由,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要认真把握好其定密依据,认真对照各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避免错定或漏定。
三是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保密审核。保密工作部门对“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主动进行保密审核。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已界定为属于免于公开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就其是否需要解密、密级变更,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并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四是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或重新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本着“保核心、保要害、保重点”和“抓源头”的原则,及时修订,确保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该保密的一定要保好。
五是对是否公开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请示。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沟通,以避免因处置不妥而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