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2、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3、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5、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6、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8、涉密系统的身份认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口令应当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集中产生供用户选用,并有口令更换记录,不得由用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