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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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秘密特性 根据《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定义,国家秘密具有如下特征: (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是国家秘密,要看该事项是否体现和代表国家的意志,一旦公开或泄露是否会损害国家的安全的利益。 (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国家秘密的确定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国家秘密必须由国家的权力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以保证国家秘密的严肃性。 (三)在一定时间限一定人员知悉 国家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一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就限定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才能知悉。 (四)涉及国家重大领域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 (五)权利主体是国家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 (六)具有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 国家秘密事项,只有国家才具有对其使用和处理的权利。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进行转让。 (七)依法履行保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特性 (一)具有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不公开状态。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权利人必须履行一定的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责任。没有履行这个责任,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二)权利主任是权利人 商业秘密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权利人的意志。保护商业秘密是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 商业秘密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住处和经营信息。 (四)具有直接获取效益的特性 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是经济单位自身长期积累的经验或独特的技术诀窍,具有优于同行的特点,不需新的投入,就能直接发挥经济效益。 (五)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并不要求独创性、新颖性,但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并立即可付之实施。 (六)具有不宜申请专利的特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经济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长期积累的,可以长期有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很大部分商业秘密不同于发明创造中的一次性突破,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 (七)自身保护的特性 商业秘密与专利、版权以牺牲秘密性换取法律的硬性保护不同,它更需要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辅之以法律保护。 (八)权利人有处置权 权利人有权决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知悉人员、保护措施等。同时有权决定怎样进行使用和处理,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向任何愿意得到该秘密的人进行转让,权利人也可以保守或自愿公开其商业秘密,也可以授权他人接触和使用该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