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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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2、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3、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4、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5、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6、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7、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 1、营业性的印刷企业根据本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送市或区、县(市)保密部门审查,核准发证。 2、非营业性的市、区、县、局级党政机关内部的机要印刷厂,根据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由本单位保密组织或区(县)保密部门审查,分别报市、县两级保密部门核准发证。 3、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由市、县两级保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告示有关机关单位。 持证单位应当将《许可证》张挂于明显位置,亮照经营并接受保密部门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