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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单位:
接上级通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因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市场控制。如涉药单位在经营和使用时发现有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或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所有药品(包括委托加工的药品),特别是亮菌甲素注射液、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小儿对乙酰氨基酚灌肠液、葛根素注射液、盐酸奈福泮注射液等五个品种,必须停止销售和使用,立即上缴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销售和使用的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药单位对已售出的上述药品请主动接受退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67081018 63137812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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