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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内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确权作为公路用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挖掘公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挖沟引水、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不准擅自填占公路边沟,确需跨越通行的,使用者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或由公路管护机构修建排水涵,修建费用由使用者承担。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建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由于公路改造、扩宽进入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建。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各级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公路两侧进行建筑规划时,应由公路管理机构确定公路建筑控制线。擅自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构筑者承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擅自设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及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入的道路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原有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八、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公路隧道内行驶。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擅自超限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除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规格尺寸物品、鲜活农产品、化学危险品外,对超重部分的物资实施卸载。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赔偿责任。

  九、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违反规定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应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十、公路两侧的护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采伐的,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采伐审批手续,及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十一、运输煤、沙石、灰土、麦秸、油料、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品的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清理和赔偿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举报破坏、损坏公路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对检举损坏公路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要依法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交通、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填占边沟、占用损坏公路、设立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