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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南阳市物价局关于促请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
自律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单位及生产经营者:
去年以来,市场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商品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为此,国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目前,我市生猪生产正在恢复增长,粮食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稳定增加,主要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有力地保证了市场供应。
春节将至,为保持我市主要食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有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使全市人民过一个祥和安定的春节,根据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1月14日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现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如下政策提醒告诫:
一、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服从价格管理、监督,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供应和销售价格时,要以成本为基础,把握一定利润空间,不得随意提高成本,不得虚高定价,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二、严格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国家和省政府近期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生活必需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稳定物价的需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范围、调价幅度以及相关企业如何申报、备案等,《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均作了明确。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如实申报,不得虚构调价理由,不得违反提价备案程序,不得未经申报、备案擅自调价。
三、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生产、销售单位不得蓄意串通,联合提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诱骗对方交易;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斤少两,变相提价。
四、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各生产、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际,蒙骗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五、经营者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其他人为故意引起市场价格大幅度提高的行为。
六、经营者违反价格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可以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于近期对市场商品价格开展全方位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政策的经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还要进行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真诚希望广大经营者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诚信经营,合法取利,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约束机制的同时,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对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凡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