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食盐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普及食用碘盐,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盐业市场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指令性计划商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
二、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持有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严禁无证经营和违法购销食盐。
三、碘盐供应统一实行由省盐务管理局定点生产的“卫群”牌小袋包装,同时加贴全省统一版本印制的防伪标识,严禁有包装无标识或假包装假防伪标识的私盐流入市场。
四、食盐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食盐批发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代购代销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取消经营资格。
五、宾馆、饭店、饮食摊点(含卤菜作坊)和集体食堂、渔业、养殖以及需以食盐作为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副食品,应使用加碘盐。所需碘盐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其委托的食盐销售点购进。严禁以非碘盐、劣质盐、工业盐用于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
六、肠衣加工、制革、印染、水处理等小工业用盐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盐产品。所购盐产品必须做到专购专用,严禁所购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
七、凡非法从事加工、购销、储运、使用盐产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盐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公安、教育、监察、质监、工商和新闻等部门要把普及碘盐供应,防治碘缺乏病作为社会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法严厉打假缉私,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维护群众食盐安全,为彻底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民族素质而不懈努力。
九、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经查证属实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南阳市盐业管理局举报电话:0377-630358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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