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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南阳市中心城区实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


                                                   〔2008(年)〕8号

  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5日起,在南阳市中心城区实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粮食是指可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原粮、成品粮以及半成品、粮食制成品等。所称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过认证的无公害、绿色、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制度。

  二、凡在南阳市中心城区从事粮食生产、加工、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通告。

  三、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粮食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准入的有关工作。

  卧龙、宛城、高新区负责辖区内粮食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城区内粮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各类超市、量贩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做好日常的检测工作,对于不便每天抽检的,应按照每一批次进行检测。对于固定粮油销售店,要坚持进货的索票索证制度。各粮油经营者,要接受粮食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

  五、对经过认证的无公害、绿色、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实行免检入市;未取得认证或认定以及未经检测的粮食,实行现场检测。

  六、粮食等部门要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对上市粮食的质量监管,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测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销单位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隐瞒欺骗手段逃避检测,致使消费者购买食用有毒有害粮食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销售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八、检测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8年7月5日起实行。

                                                                                     20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