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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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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海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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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什么是海关行政诉讼 ?
海关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国家诉讼活动。
海关行政诉讼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税收征管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管辖 对郑州海关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需向郑州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隶属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需向各隶属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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