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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住房
土地征收问题解答

1.自留田,口粮田,基本农田。有什么区别吗?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吗?
  答: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60条”)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了。口粮田是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一种方式。有些地方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了更合理地配置土地生产资料,同时又为避免向其他农户秤谷买粮带来的矛盾,把承包地分成“劳力田”和“口粮田”,无劳力或劳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只承包口粮田,不用承担农业税和征购任务。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上可见,自留田,口粮田,基本农田虽然都有一个田字,但却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某一块田有可能过去是自留田,现在是口粮田,同时又是基本农田。
2.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
  答: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同时该意见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4.怎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民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后,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